- 产假和产假工资的计算
●女职工享受的产假期限如何确定?1、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2、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35312013年08月14日
- 工伤没构成等级能被裁员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对于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不能按照本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即不可以裁员。而工伤没有构成等级的话,则不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因此,对于工伤没有构成等级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裁员。
38442013年08月14日
- 上海吉凯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聘请俞敏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特此祝贺!
2013年7月,上海吉凯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聘请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俞敏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19472013年07月25日
- 发放高温费有“五个不能”
来源于2013年6月29日《劳动报》提醒一不能拒发少发漏发高温费一些劳动者在向管理者提出发放高温津贴的请求时,往往得到的答复是:“工资我们是事先约定好的,高温津贴已经包含在内了,不必另外再支付。”其实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虽然企业已按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为职工支付了工资,但是工资所反映的只是一般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劳动数量、质量的差别,而高温津贴则是用于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
39892013年07月04日
- 热烈祝贺上海宜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聘请俞敏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2013年5月,上海宜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聘请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俞敏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21692013年05月27日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维护队伍稳定,保证航空安全,民航总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飞行队伍是民航运输生产和保障安全的中坚力量。
49742013年05月27日
- 关于印发《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
各监管办(运行办)、各航空公司:为加强对飞行人员流动的有序管理,华东管理局于2006年9月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华东局发[2006]135号),对维护本地区飞行队伍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试行的情况,对其中部分内容做了相应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2008年3月14日第二次修订)》印发给你们,从二○○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41732013年05月27日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
民航人发(2005)104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规范民航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队伍稳定,确保飞行安全,针对目前民航事业快速发展与飞行人员短缺的矛盾,本着完善行业法规,培育市场机制,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有序流动的原则,经国务院同意,特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飞行人员流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依法规范航空运输企业用工行为
19772013年05月27日
- 刘某要求支付双休日加班费等请求最终得支持
本案承办律师:钱剑娥/上海君拓律所选择自《成功案例集》案情简介:刘某从外地到上海打工,于2011年7月12日进入上海某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工作,担任报关部送单工作。工资每月为4千元左右,公司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保,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8322013年05月21日
- 5月5日,中国留学生创业协会邀请俞敏律师为回沪创业的留学生举办《企业常见用工法律风险的防范》的深度研讨会
2013年5月5日下午,中国留学生创业协会邀请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主任俞敏律师为回沪创业的留学生举办《企业常见用工法律风险的防范》的深度研讨会,现场气氛热烈,得到参会人员的高度评价。
28102013年05月17日
- 5月16日,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邀请俞敏律师为企业举办《企业常见用工法律风险的防范》深度研讨会
2013年5月16日下午,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邀请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主任俞敏律师为协会的数十几家企业举办《企业常见用工法律风险的防范》深度研讨会,现场气氛热烈,得到了参会单位的高度评价。
20162013年05月17日
- 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单位应及时续订合同
本案承办律师:戎双双/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案情介绍吴先生于2010年11月15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后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直至2012年8月底,公司向吴先生发出了解除通知。
35262013年04月23日
- 热烈祝贺上海切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聘请钱剑娥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2013年4月,上海切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聘请钱剑娥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21902013年04月16日
- 解读《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
(一)关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被安排”的定义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5、其他合理情形。
38112013年04月12日
- 同城搬迁若不愿意去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变更工作地点其实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原则上应双方协商一致。若劳动合同上对工作地点的具体地址有明确的约定,而用人单位搬迁到新地址的,劳动者不愿意去的,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是,若没有对具体地址做出明确约定,只约定是上海或者没有约定地址的,用人单位同城搬迁若劳动者不愿意去,司法实践中通常不支持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
44062013年04月07日
- 未依法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根据2013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未依法取得就业证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1912013年04月07日
- 2012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692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昨天公布,根据上海市统计局统计,2012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6300元,比上年增长8.3%。按此计算,2012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92元。
26562013年04月01日
- 上海4月起月最低工资标准增加至1620元
新华社上海3月29日电(记者周蕊)记者29日从上海市政府新闻办获悉,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将提高多个“民生标准”: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目前的1450元调整为16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2.5元调整为14元;城镇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640元和500元。这是上海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及低保制度以来,连续20年调整相关标准。
19262013年03月30日
- 外国公司中国代表处是否具有劳动仲裁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37402013年03月21日
- 上海市关于产假期限及产假待遇的最新规定
一、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期限(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36272013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