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4402 发表时间:2013-04-07 16:21:17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变更工作地点其实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原则上应双方协商一致。若劳动合同上对工作地点的具体地址有明确的约定,而用人单位搬迁到新地址的,劳动者不愿意去的,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是,若没有对具体地址做出明确约定,只约定是上海或者没有约定地址的,用人单位同城搬迁若劳动者不愿意去,司法实践中通常不支持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