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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和产假工资的计算

阅读次数:3527  发表时间:2013-08-14 15:22:19

 

● 女职工享受的产假期限如何确定?

1、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2、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女职工产假待遇如何计算?

本市职工符合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     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3、     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4、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发放;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发,但是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照最低标准计发。

5、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产假该如何使用?

  产假一般不能提前或者推后使用。产前假也不能挪至产后使用。但是,生育职工若提前生产,则可以将产前、产后的休假天数合并使用;若推后生产,则可以将产前超出的休假天数按照病假处理。无论是产假还是流产假,均应将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