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3736 发表时间:2013-03-21 15:49: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根据该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的代表处由于不属于中国境内企业,因此不能单独作为劳动争议的主体,若代表处作为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会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的通知,凭该通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法受理。若劳动者要将代表处作为被申请人,应该将劳务公司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钱剑娥律师/上海君拓律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