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注册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我要咨询我要聘请
服务指南
我们的客户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资讯 >> 列表
  • 出租人面对承租人拒不履行合同并擅自转租的行为该怎么办
    案情介绍: 2012年8月,王某将闲置的2间店面租给高某开饭店,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为12000元,并约定违约金为10000元。2013年2月,高某在未经王某允许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以每月15000元的租金转租给李某使用。王某得知高某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后,便要求解除用,但是高某不予理睬。

    26662017年03月16日

  • 合同解除时,承租人装修房屋的费用该如何分担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经形成符合的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因出租人的原因违约导致解除的,承租人请求赔偿剩余租赁物的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2、因承租人的原因违约导致解除的,承租人请求赔偿剩余租赁物的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是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范围内适当补偿。

    20492017年03月16日

  • 已经出租的房屋被抵押,租赁合同是否还有效
    房屋租赁和抵押是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情形,抵押权和出租权是房屋所有人的权利。若房屋先出租后抵押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直到租赁期满。这就是所谓的“抵押不破租赁”的原则。 但是,订立抵押合同后才出租的,则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20792017年03月16日

  • 租赁合同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余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2月24日,余某未经妻子李某同意,独自与钟某签订《租房合同书》一份,约定余某将其与李某共有的位于县城繁华地段的50号房屋租赁给钟某使用,租期为三年,租金第一年为人民币8000元,后两年为每年6000元。合同履行一年多后,李某以签订合同时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余某与钟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20392017年03月15日

  • 转租变成“疯狂”群租 业主起诉收回房屋
    业主王先生将名下110平方米房屋出租,岂料,租客吴某却将该房屋用砖墙隔成8间小房 “群租”,为此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法院。近日,姑苏法院判决王先生与吴某解除租赁合同;吴某拆除该房屋内乱搭建后交还该房屋;支付房屋使用费至交付之日止。2013年6月,业主王先生经中介介绍,与吴某签订租赁合同,将毛坯房屋租赁给吴某使用,租赁期为5年,房屋月租金为2500元。

    20462017年03月15日

  • 离婚房产未过户被男方出售 第三人善意取得获法院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郝绍彬 屈冬梅) 夫妻离婚时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共同房产被法院判归女方,男方私自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女方获知后占房拒搬离。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决被告何女士腾空搬离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某房屋,并返还给原告刘女士。 2010年,何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谢先生离婚。

    17242017年03月15日

  • 夫妻私下约定分割房产 房屋归谁所有?
    【基本案情】 唐灵诉称:唐为于2011年9月16日在浙江宁波出差期间猝死,未留下遗嘱。其名下财产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二十三号财富中心B座3单元B号房屋(以下简称财富中心房屋)等多处房产、银行存款、轿车等。唐为的继承人是配偶李英及子女唐灵、唐勇。唐灵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唐灵、唐勇、李英共同继承唐为的全部遗产。

    20162017年03月15日

  • “假离婚”后拒复婚 房子究竟该归谁?
    父母为儿子买房支付了购房首付款,但在儿子离婚后,房子却归了前儿媳。父母不满,起诉要求确认儿子与前儿媳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处分的约定无效。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件。何某与王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3年3月28日,何某、王某购买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一套房屋,支付购房款13万余元,剩余的28万元以何某、王某的名义贷款。

    18852017年03月15日

  • 夫妻一方名义获赠的权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熊某某与黄某某两夫妇生有一子熊某,2008年1月份熊某与孔某登记结婚,并于同年到县公安局办理了单独立户手续。2014年,因城市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了熊某某夫妇的房屋,2014年12月,熊某某夫妇同意以熊某作为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由熊某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16万元及安置地110平米。

    19292017年03月15日

  • 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 分手后该如何分割?
    如今,房屋价格日益攀升,购置婚房时由男、女双方共同出资,共同还贷的情形越来越多见。然而并非所有恋人都能够携手步入婚姻殿堂,一旦双方因感情破裂等问题黯然分手,对此前所购房屋应该如何分割呢?今天,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岳华将对这一问题作一详细阐释。【案例一】2010年,正处于恋爱期间的小高与小顾以12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22552017年03月15日

  •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存续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来自一方或双方的父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实施,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2902017年03月15日

  • 为复婚欲将房产送给前妻:遗嘱还是赠与?
    【案情简介】 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于2012年10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11月6日,原告在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上增加了被告陈某的名字。2013年1月21日原、被告自愿协议离婚,协议载明该房屋归原告蒋某所有。原告为了与被告复婚,2013年1月22日,原告蒋某写下遗嘱,主要内容为:我自愿将房屋送给我前妻陈某,该房屋的所有权归我前妻陈某所有。有见证人和代书人。

    20552017年03月15日

  • 一份死后生效的赠与协议引发的纠纷
    2011年的春节对晓萍来说分外难熬。同居男友因病离世,丧事刚刚办完,男友的前妻李雯又带着男友唯一的女儿佳佳找上门来,要求她从现在居住的房子中搬走。好在这套房屋虽然登记在男友一人名下,但男友与她有过约定,将全部财产赠给她,赠与协议死后生效。谁知尽管有书面协议,李雯仍然不依不饶,执意要她腾房,无奈之下,她将男友的法定继承人佳佳告上了法庭。

    20102017年03月15日

  • 父亲患病亲生女不闻不问 侄子悉心照料得房产
    上海法治报 20160913 00:34[摘要] 亲生女儿对父亲身患肝癌不问不顾,而远在太原的侄子却来沪对叔叔悉心照料。叔叔死亡前三天写下遗嘱,将房产留给侄子而没有留给女儿。日前,宝山法院判决该遗嘱有效,侄子获得房产继承权。亲生女儿对父亲身患肝癌不问不顾,而远在太原的侄子却来沪对叔叔悉心照料。

    19542017年03月15日

  • 离婚判决生效前妻子死亡,丈夫能否继承遗产?
    【案情】 2016年5月28日,央视社会与法律频道《法律讲堂(生活版)》栏目播出了一期题目为《女儿死后引官司》的节目。该期节目讲述了一个叫王芳的女人,与丈夫冯磊结婚已十多年,并生育了一子,取名冯小明,15岁,是一名中学生,一直由王芳的母亲张大妈照看。后王芳因与冯磊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依法判决王芳与冯磊离婚。

    20782017年03月15日

  • 爷孙各持一份遗嘱 奶奶留下的半套房该归谁?
    今年6月,为了奶奶金某留下的半套房产,浙江海盐县80后的小金把自己八十多岁的爷爷李某告上了法庭,爷孙俩手上都拿着一份金奶奶留下的遗嘱,该以谁的遗嘱为准呢?五十年前,奶奶金某和爷爷李某登记结婚,双方都是二婚,婚后没有再生育。金某再婚前有一子金某胜,后金某胜生育小金。去年12月,金某因肺癌去世,名下留有与李某共有的房产一套。

    19212017年03月15日

  • 亲生子与养子争房案有结果 遗嘱话题引人关注
    老母亲去世后,三个亲生儿子得知亡母名下的一套房子由养子居住,上法院状告养子要求退出此房。法庭上这名养子则拿出一份养母的遗嘱反诉称,上面已清楚写明房产归养子继承。三个亲生子则表示这是一份有打印文字的遗嘱,无见证人签名,是真是假值得怀疑。记者昨日得知,这份遗嘱最终被法院认定真实有效,房产应归养子所有。

    27872017年03月15日

  • 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解除后的定金处理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求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中山市中南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6日,曹求玉(乙方)与中山市中南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甲方)签订中南服饰广场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

    30672017年03月15日

  • 开发商“一房二卖”构成欺诈 法院判决双倍赔偿
    商品房买卖中,作为卖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其所处的优势地位欺诈购房者的行为时有发生,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期,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开发商“一房二卖”导致无法交房的案件,判决开发商双倍赔偿,有力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17692017年03月15日

  • 最高院法官谈借名买房,房屋到底是谁的?
    【导读】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显然与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生效要件不符,该约定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若支持借名人依据借名买房协议确认对其房屋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则违背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原则,混淆了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借名人在这种情形下的法律“身份”是真实“债权人”,而非真实“物权人”,既然如此,其提起物权确认的请求就因依据不足而不应得到支持。

    31892017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