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2663 发表时间:2017-03-16 12:15:53
案情介绍: 2012年8月,王某将闲置的2间店面租给高某开饭店,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为12000元,并约定违约金为10000元。2013年2月,高某在未经王某允许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以每月15000元的租金转租给李某使用。王某得知高某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后,便要求解除用,但是高某不予理睬。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高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高某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高某支付违约金。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将承租房转租给他人。该案中,由于高某是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故该租赁合同无效。 面对擅自转租,出租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本案中的王某可以起诉高某要求其搬离租赁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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