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2045 发表时间:2017-03-16 11:53:35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经形成符合的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因出租人的原因违约导致解除的,承租人请求赔偿剩余租赁物的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承租人的原因违约导致解除的,承租人请求赔偿剩余租赁物的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是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范围内适当补偿。 3、因为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残值损失,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是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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