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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32012年03月31日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也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9802012年03月31日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我们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21742012年03月31日
- 劳务外派能否收取管理费和履约保证金?
关于劳务外派能否收取外派人员的管理费及押金的问题,在1997年的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7]8号)中曾有这样的规定:“为保证外派劳务人员履行劳务合同,企业可以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不超过劳务合同工资总额的20%的履约保证金。
41162012年03月30日
- 没有就业证外籍员工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1、没有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的劳动争议的处理由于取得就业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前提条件,若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没有给外国籍的员工取得就业证但却仍然聘雇的,若发生劳动争议,外籍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会立案处理,法院会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做出判决。
42142012年03月30日
- 港、澳、台人在中国内地就业的条件
1、港、澳、台人在中国内地就业的条件:(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二)身体健康;(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4362012年03月30日
- 关于外国籍员工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31052012年03月30日
- 外国籍员工在中国就业需满足的条件
1、外国籍员工的范围: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30502012年03月3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百科名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海事案件,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本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7092012年03月30日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月12日经商务部第1次部务会议和2004年7月1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后30日起施行。
21642012年03月30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7672012年03月30日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16942012年03月30日
-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外发[1998]25号)各企业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为加强对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管理,规范外国人就业的申办与审批工作,现将《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8362012年03月30日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18872012年03月30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 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号】[2002]民四他字第16号【颁布时间】2002610【实施时间】2002610【效力属性】有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2]鄂民四他字第7号请示报告收悉。
21232012年03月29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16962012年03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18532012年03月29日
-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18042012年03月29日
-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18652012年03月29日
-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受理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75592012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