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2122 发表时间:2012-03-29 22:47: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 的请示的复函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2002]民四他字第 16 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鄂民四他字第 7 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2002]民四他字第 16 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鄂民四他字第 7 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根据本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船员劳务 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商合同纠纷案件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此类案件应由海事法院受理。船员劳 务合同包括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劳务合同纠纷。船 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 用的给付请求,属于第一顺序的船舶优先权请求。此类案件是极具专 业特点的海事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审理。有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 案件,当事人向海事法院起诉的,不受本院(法释[1998]24 号)文规 定的必须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海事法院应当受理。同意武汉海事法 院对此问题的意见。 此复 2002 年 6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