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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派能否收取管理费和履约保证金?

阅读次数:4111  发表时间:2012-03-30 22:17:10

   关于劳务外派能否收取外派人员的管理费及押金的问题,在1997年的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7]8号)中曾有这样的规定:“为保证外派劳务人员履行劳务合同,企业可以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不超过劳务合同工资总额的20%的履约保证金。”但是,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秩序,切实减轻外派劳务人员的经济负担,后经研究,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取消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改为由外派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险”。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第二条中明确规定: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企业不得再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劳务人员加收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