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特别提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而要求补缴社保及社保金额发生的争议,法院不再受理,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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