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9286 发表时间:2008-11-28 17:08:36
服务说明: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专业致力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成功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数千件,许多成功案例在《劳动报》、《上海法治报》、《上海星期三》、《东方早报》、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中国劳动争议网、上海劳动法律顾问网等多家媒体上相继刊登。 君拓劳动法律师团队在飞行员辞职的劳动纠纷处理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先后成功代理了多名飞行员的辞职退工的劳动纠纷案件,并得到了媒体的高度关注,君拓所的主任俞敏律师就飞行员的辞职问题曾多次接受了《东方早报》、《劳动报》、《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并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观点。标题为《航空公司拒办退工理由不成立,飞行员流动为何如此频繁》的经典案例被转载在如中顾网、找法网、华律网、法律110等多家知名法律服务网站上。
服务内容: 代理飞行员辞职退工及培训费赔偿等纠纷的谈判、调解、劳动仲裁及法院诉讼。 服务热线: 电话:021-53015070,53023856 QQ:409325900 俞敏律师承办案例: 1、 2006年,陈某等1机长和1副驾驶与某航空公司及分公司辞职纠纷 2、 2007年,杨某等4机长与上海某航空公司辞职退工纠纷 3、 2008年,黄某等4机长和副驾驶与上海某航空公司退职退工纠纷 4、 2008年,机长孙某与上海某航空公司辞职退工纠纷 5、 2010年,机长张某与上海某航空公司辞职退工纠纷 6、 2010年,机长刘某与上海某民营航空公司辞职退工纠纷 7、 2011年,徐某等5人与上海某航空公司辞职退工纠纷 8、 2011年,张某与某航空公司河北公司辞职退工纠纷 9、 2011年,温某、张某、刑某三人与上海某航空公司辞职退工纠纷 10、 2011年,马某等4人与上海某航空公司辞职退工纠纷 11、 2011年,陆某与上海某通用航空公司辞职退工纠纷 12、 2011年,傅某、徐某与上海某航空公司辞职退工纠纷 13 、2011年,张某、赵某与上海某航空公司辞职退工纠纷 14、2011年,卢某、叶某等5人与上海某航空公司辞职退工纠纷 15、2012年,沈某、曹某与上海某航空公司辞职退工纠纷 16、2012年,陈某、魏某与上海某航空公司辞职退工纠纷 17、2013年,吴某、张某与上海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辞职退工纠纷 18、2014年,钱某、万某与上海某通用航空公司辞职退工纠纷案 19、2014年,陈某、刘某等20余人与上海某航空公司辞职退工案 20 、2015年,陈某、朱某等10多人与上海某航空公司辞职退工案 …… 问题解答: 1、飞行员为什么要跳槽? 航空公司的飞行员辞职的主要原因有:航空公司存在长期、多次、超时地为飞行员安排飞行任务,健康疗养权难以保障,没有足额为飞行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长期拖欠应得的工资报酬,扣发他们的安全奖金,升职空间受限,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其他航空公司的高薪聘请等等。
飞行员辞职风波的背后,实际上是因为我国民航业的飞速发展,飞行员的数量稀缺。我国在2005年允许国内的民营资本进入民用航空领域。2004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先后批准了奥凯,鹰联,春秋和华夏4家民营航空公司。如今我国的民航业正以12%-14%的速度增长,目前中国民航现有飞行员总数在12000人左右,而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预测,到2010年,我国将拥有民航客机1250架,比现有数量增长80%,这就需要新增飞行员6500名,而我国目前每年培养飞行员的总数只有600名到800名。
一名在航校毕业生,当他们在航校学习四年后,这时候的他们离一名真正的飞行员至少还有八年的时间。
熟悉内情的人认为,以目前中国现有的飞行员的培训能力和飞行员培养的周期看,起码5年内,飞行员紧张的状况不会缓解,真正的难点在于飞行员的稀缺。
2、飞行员跳槽需要多长时间? 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是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不存在是否可以流动的问题。那么既然飞行员完全可以自由流动,那需要多少流动时间呢?
按照五部委民航人发[2005]104号文件精神,加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招用其他航空公司在职飞行人员,必须事先与飞行人员所在单位协商,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飞行人员原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实现公司对公司的飞行人员流动。但这种流动往往得不到原航空公司的同意,并且流动数量远远不能满足航空业发展地需求。所以,更多的飞行员选择与航空公司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飞行员辞职的流程和时间节点如下: A:提前30日书面通知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辞职权)。 B:30日期满之后,飞行员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自动解除,航空公司应当在15日内为飞行员办理退工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C: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不办理退工手续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劳动仲裁审理期限为:45天至60天。 D:任何一方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自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进入一审程序。一审审理期限为:简易程序为3个月,普通程序为6个月 。 E: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任何一方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二审法院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审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 一个完整的程序走下来,一般最长需要九个月至一年左右的时间。
3、飞行员辞职一般要赔偿多少钱? 涉及飞行员辞职赔偿的金额问题,劳动仲裁和法院均参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五部委2005年5月25日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文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赔偿费用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运输航空飞行人员的培训费用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即以飞行人员初始培训费用人民币70万元为基数,从飞行员参加工作开始,综合考虑后续培训费用,按年均20%递增计算,最高计算10年,最高支付费用为210万元。45岁以后再从210万元开始,以70万元为基数,按年均20%递减计算。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并且及时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如用人单位未依法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就造成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实际损失。所以,航空延误办理退工手续,飞行员是可以向航空公司索赔损失的。
5、民航主管部门会不会不办理手续? 如果劳动者持有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民航主管部门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
经典案例:
案例一:
直升机飞行员辞职,赔偿65万元结案 本案承办律师:俞敏
李某于2008年7月1日进入上海某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从事飞行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10月,航空公司与李某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航空公司派遣李某接受直升机商照飞行培训,培训经费为30万元,并按照5000元/月发放李某培训期间的工资,李某受训完毕后必须按航空公司要求的时间及时返回为公司提供服务不少于30年。补充协议另约定:李某若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全额返还协议所涉及的培训经费及带薪培训工资等各项费用及赔偿违约金(此次培训费用总额的五倍),培训所获得的证书等文件归公司所有。 2011年11月20日,李某因个人原因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同年11月29日,航空公司书面回复,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后,航空公司多次书面催告李某进行转机型培训,李某未接受。李某最后工作至12月19日。 由于航空公司没有及时为李某办理退工手续,故李某委托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主任俞敏律师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已经提前30天书面通知航空公司提出辞职,一个月后李某不再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航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在双方劳动关系终结后的十五日内为李某办理退工手续,因此裁决支付李某的仲裁请求。 航空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李某没有按照约定赔偿违约金,自己就可以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于是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李某一次性支付航空公司的违约金人民币65万元后,航空公司即为李某办理退工手续。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飞行员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涉及到退工手续的办理及违反服务期未约金的赔偿等问题。
由于飞行员的职业具有特殊性,因此《民航华东地区飞行员流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飞行员的流动不具有随意性,必须经管理部门行政审批。但是飞行员同时也属于普通的劳动者,应享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辞职权是劳动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如果劳动者的辞职权不能得到保障的话,也相当于人身权没有得到保障,类似于强迫劳动。因此,飞行员提出辞职,航空公司应该及时为其办理相关的退工手续,至于因为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承担赔偿金的问题,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处理,总之,航空公司不能以赔偿为借口故意拖延飞行员的退工手续不办理。
案例二: 河北省首例飞行员辞职巨额赔偿案劳动仲裁结果已出: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俞敏代理的张某诉某航空公司河北分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档案转移手续案,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于日前作出裁决书,这也是河北省历史上第一例飞行员辞职案的劳动仲裁案件。
张某是某航空公司河北分公司的一名飞行员,1998年进入某航空公司河北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1年6月,张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天向某航空公司河北分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但在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后(即劳动者递交书面辞职报告满30日双方劳动合同即解除),某航空公司河北分公司却不给张某办理退工手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向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劳动裁决某航空公司为张某办理退工手续。本案在劳动仲裁审理中,该航空公司提起反申请:以张某应当在公司服务至退休和培养了张某为由,提出张某应当支付包括违约金、培养费和飞行经历费共计795万元的巨额费用。 这也是河北历史上第一例因飞行员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2011年10月,河北省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书,裁决某航空公司河北分公司在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张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档案转移手续,同时张某支付某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48万元,驳回某航空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三: 三机长辞职,裁决每人支付上海某航空公司培训费100万元 案情介绍:
2011年9月,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辞职机长支付上海某航空培训配用100万元;上海某航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辞职机长办理退工手续。
案例四: 航空公司拒办退工理由不成立,飞行员流动为何如此频繁
案情介绍:
由于公司故意拖延办理相应的退工手续,陈某无法正常就业。在与公司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陈某只好求助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陈某委托君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办理相关的退工手续。
仲裁庭依法审理后,做出了支持陈某申诉请求的裁定。
飞行员是从事特殊职业的人员,同时又是一位普通的劳动者,他有自由择业和辞职的权利,因此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拒绝为该飞行员办理退工手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辞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为进一步规范民航飞行人员的流动,2005年五部委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依法规范航空运输企业用工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飞行人员依法有序的流动机制。该意见的精神原则上是兼顾各方利益,妥善解决飞行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若飞行人员依法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飞行员办理退工手续。本案中的陈某已经依法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辞职,因此他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及飞行档案的移交手续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究其原因,导致飞行员频繁跳槽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飞行员认为自身待遇低。国有航空公司飞行员,月薪平均在2—3万元。而这个数字仅相当于民营航空公司同类飞行员月收入的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而两者的工作强度却几乎一致。第二,有飞行员称国有航空公司里,升职发展的空间非常小。“一名飞行员曾说,在已经具备晋升机长资格的条件下,公司迟迟不安排其进行相应培训。”相比之下,小航空公司缺乏人才,飞行员跳槽后,便会立即得到重用。职位的晋升也同样会带来收入上涨。还有一类飞行员感觉工作强度已经超出极限,无法承受。一名执飞国际航线的飞行员举例说,他一次飞行任务约为半月。 另一方面,民营航空公司为了迅速组织生产,大多选择向国有航空公司挖角的策略。而开出高薪,则是业内普遍的“诱饵”。甚至有民营航空公司还将支付飞行员200—300万的“安家费”作为奖励。在此情况下,飞行员即使向原航空公司赔付五部委制定的210万元最高赔偿标准,也可以最终得到近百万元的“净收益”。
在以上诸多因素及利益驱使下,飞行员在不满现状时往往就会选择跳槽。“跳槽”原本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为了追求更高的收入和更大的发展空间也是无可厚非,但是飞行员的频繁流动,给航空公司的用工管理造成了巨大的压力,给航空安全也带来极大隐患,直接影响到航空运输的正常秩序。要根本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航空公司应该想办法稳定飞行队伍,另一方面必须解决飞行员资源严重短缺问题,加快对飞行员的培养工作。
案例五: 飞行员辞职,法院判决赔偿43万元结案 本案承办律师:钱剑娥律师
【案情介绍】 宋某是于2011年6月1日与上海某通用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直升机驾驶,月工资为3000元;合同中还约定了培训条款:公司对宋某出资进行培训,宋某取得执照证书后服务期未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偿还公司支付的培训费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另外,公司还和宋某签订了单独的培训协议,约定公司对宋某进行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培训费为45万元,宋某如能拿到商照并在公司工作的,将不再承担任何飞行培训费用的支付义务。
宋某于2012年7月1日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并于2012年8月10日取得商业驾驶员执照。事后在公司内从事驾驶工作。但是由于公司分配给宋某的驾驶任务很少,宋某几乎无事可做。2014年3月20日,宋某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了辞职,并于2014年3月25日委托律师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办理相应的退工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提起了反请求,要求钱某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日前,该案已经审结。仲裁委经过审理后作出裁决,对宋某的请求给予支持,对于公司的请求均未支持。公司不服,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了判决,支持了宋某要求办理退工手续的请求,对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支持;并判决宋某赔偿公司培训费43万元,对公司的其他请求没有支持。公司不服,又向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例,主要涉及到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退工手续、培训费等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培训协议中约定了赔偿培训费外是否还能约定其他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规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另一种是劳动者接受了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培训。本案中的宋某接受了公司商业驾驶员的培训,并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培训费用为45万元,宋某提前离职,应该按照已经工作的时间折算返还的培训费。虽然公司和宋某的培训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但是基于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就将宋某到退休年龄的时间视为服务期来折算。而实际上,返还的培训费就是法律规定的违约金。 那么,公司另外再主张10万元的违约金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公司认为双方另外签订的培训协议实际上按照民法来调整的,一方违约,理应支付违约金,双方对违约金条款也是签字确认的,合法有效。而宋某却认为既然是在劳动关系存在的大前提下签订的培训协议,就应该适用劳动法的特殊规定,而不是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针对培训协议的违约金就是返还培训费,不应该额外再约定违约金。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宋某的观点,没有支持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
二、宋某在返还了约定的培训费后,是否还需承担《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培训费?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飞行人员流动是指持有航线运输或者商用驾驶员执照的飞行人员的流动;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用航空飞行人员的培训费参照50-110万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即以飞行员的初始培训费用50万元为基数,从飞行员参加工作开始,综合考虑后续培训费用,按照15%递增计算,最高计算8年,最高支付费用为110万元。40岁以后再按照110万元开始,以50万为基数,按年均15%递减计算。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宋某是否符合该规定呢?
由于宋某刚到公司时还是在校学生,毕业后在公司接受私照培训(自费)和商照培训,并由公司垫付培训费45万元,事后取得商照并为公司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是已经取得商照的飞行人员的流动,并有初始培训费用50万的基数,其实此处规定的初始培训费用50万其实就是取得商照的费用。因此,宋某实际上是不符合该《管理办法》的规定的,因为其在到公司之前是学生,并不是持有商照的飞行员。因此,宋某只需要按照培训协议的规定支付公司培训费,而不需要再承担《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培训费。也正因如此,法院最终判决宋某仅返还公司培训费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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