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2479 发表时间:2013-08-28 16:37:02
肖某、姚某与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因为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发生纠纷,两劳动者将公司诉之劳动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主张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签订了具备工资报酬、工作岗位、保险福利、合同期限的的工作OFFER,相当于劳动合同的效力。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不支持肖某与姚某的申诉请求。
公司代理人:钱剑娥律师/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