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2773 发表时间:2013-01-14 15:16:19
2011年11月30日,敬某进入某快运航空公司工作并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没有安排敬某飞行任务,也不支付其工资。2012年2月,敬某提出辞职,要求公司及时办理退工手续,但是公司迟迟不予办理。 2012年3月,敬某向浦东仲裁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补缴社保、办理退工并支付延迟退工造成的损失、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经过审理后支持了敬某的请求。公司不服,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在经过几次开庭审理后,于2013年1月8日当庭作出了支持敬某请求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