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8年7月1日进入上海某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从事飞行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1年11月20日,李某因个人原因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同年11月29日,航空公司书面回复,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后,航空公司多次书面催告李某进行转机型培训,李某未接受。李某最后工作至12月19日。
由于航空公司没有及时为李某办理退工手续,故李某委托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主任俞敏律师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
2012年2月14日,仲裁委做出了支持李某仲裁请求的裁决,航空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3月22日,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该最终调解结案,由李某赔偿航空公司65万元,航空公司为李某办理相关的退工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