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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培训火热报名

阅读次数:3547  发表时间:2009-05-20 22:17:4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培训研讨会
 
时间:2009年6月5日   13:30-16:30    
地点: 凯博佳捷酒店
         (斜土路1227号,靠近大木桥路,可免费停车)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上海劳动法律顾问网联合举办
主讲人:俞敏律师
参会对象:
  用人单位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主管、专员;部门经理、主管;工会负责人、法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
参会费用: 1000/ (顾问单位免费、同济MBA同学免费)
课程背景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规范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受到广大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普遍欢迎。但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动争议成倍增加,各种新型法律问题大量出现,各部门、各单位均存在大量问题和疑惑有待解决。
同时,面对当下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国企业也难以独善其身,不同程度地陷入了经济困境,不少企业纷纷停产倒闭,失业人数持续上升。劳动争议爆炸性增长,劳动关系空前紧张。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又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2009年,企业将面临严峻经济形势和复杂法律环境的双重挑战.。
在这种困境下,政府总的考虑是,一方面既要认真、平稳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另一方面,也要针对企业目前存在的一些现实困难想办法来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在此背景下,各地各部门对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劳动合同法》出台了大量新的政策,力图平衡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上海市在内的各地劳动部门和人民法院对劳动立法中的不明之处纷纷给出了回答,对无固定合同签订、事实劳动关系、服务期、竞业限制、同工同酬、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裁审规定。正确理解并掌握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遵守和贯彻法律法规,合理地维护自身利益。
课程目的
了解上海市高院对劳动合同法若干疑难问题的解释和执行口径,合理解读法律,平衡劳资利益,并将其融入到日常的用工操作之中,减少劳动纠纷。
课程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
未书面订立合同的处理,如何正确理解单位的合同订立义务;
合同的变更的形式,如何正确理解“书面形式”;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特殊情形的理解和处理;
“代通金”的支付情形和支付标准;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放弃服务期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合同解除,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特殊待遇如何处理;
程序违法是否属于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和社保的责任除外情形;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不存在或者无效情形下是否可以处罚劳动者?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
同工同酬就是无差别的薪酬待遇吗?
劳动者何时才能退休?
用人单位未依法定程序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后果;
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问题;
讲师介绍: 
俞敏律师 男  博士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主任,民建会员,上海律协劳动法委员会委员,资深劳动法培训专家,《劳动报》专家点评律师,民建卢湾区委创业指导中心专家组成员。 2003年获东广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十佳嘉宾律师”荣誉称号、2004年度《东方大律师》节目“金牌律师”、2005年度《东方大律师》节目“嘉宾律师”。
   俞敏律师的许多成功案例在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 、《劳动报》 、《上海星期三》 、《东方早报》 、《上海法治报》 上相继刊登。
俞敏律师现担任上海杂技团、贺利氏古莎齿科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奥托立夫(中国)、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登士伯(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建设计(上海)咨询有限公司、荷贝克电源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良英流体机械制造公司、上海银杏实业公司、上海闵行区海威家具厂、上海秦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怡创化工有限公司、禹辉(上海)转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康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佳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浦莱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田岛热喷涂有限公司、上海福茂食用菌有限公司、上海力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康桥齿科医械厂、上海瑞那斯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康通电缆组件有限公司、上海杰玮钻石厂、  紫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科华热力管道有限公司、上海长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上海惠尔美箱包有限公司、上海机动车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几十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俞敏律师曾在《劳动报》社、东方广播电台、同济大学、上海市中小企业总汇、中国铁建、渣打银行、奥托立夫等多家单位举办的《劳动合同法》深度剖析研讨会上为数千家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了劳动合同法的培训和内训,受到各界广泛赞誉。同时,俞敏律师还积极参加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上海市人民政府主办的有关法律政策研究会并提供了诸多有价值的法律参考意见.
 
                                                             
参会回执见附件高院意见讲座.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