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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三性”将有明确界定

阅读次数:2642  发表时间:2012-06-25 10:07:52

 据相关媒体消息,本月底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将首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将为约束劳务派遣等界定门槛。

  界定劳务派遣工权利

  近日,全国总工会向各级基层工会下发文件,要求各级工会通过各种途径,把职工群众的意愿和建议反映到立法机关,为规范劳务派遣制度提供参考依据。从各方上报的情况来看,修改建议主要集中在劳务派遣。建议将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作明确界定,满两年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的职工,劳务派遣工应该享有“同工同酬同待遇”权利。
  建议指出,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年限不超过两年的相关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劳动者因享受法定假期或法定权利暂时空出的岗位。此外,还建议规定“用工单位应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劳务派遣工约有2700万

  其实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国劳务派遣工数量激增。全国人大常委两次专题调研,都把劳务派遣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查组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各种所有制的企业都有不同程度地使用劳务派遣工。

  据保守估计全国大约有2700万劳务派遣工,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现象在一些垄断国企和事业单位尤为明显,尤其是石油和电信行业,为何他们钟爱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呢?相关专家给出了答案。

  专家指出,由于这些企业跟派遣工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这个时候如果出现工伤等一系列问题,跟企业没有什么关系的,企业的用工风险降低了很多。

  除此以外,用劳务派遣工来规避编制受限制的问题也让事业单位情有独钟。专家指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跟法律的规定不够细致有关系,另外一些事业单位或者大型的国企有人员的编制限制,有工资总额的限制,而劳务派遣费用是可以作为一般性支出,不占单
位工资总额的。

  劳动合同法已作严格规定

  其实,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做了严格限定,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然而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欧成中提案就指出,应该出台相关细则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制度的用工范围。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表示,工会针对目前出现的侵犯劳务派遣工权益的问题已和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一起对这些事件进行调查,并且推动制定更加具体的规范措施,推动在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工会,从劳务派遣公司的角度来维护职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