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人保局获悉,本市对符合规定参保范围、并在4月1日后遭受事故
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外来从业人员享受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
调整。其中,因工致残七级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为9.7万元。
据悉,为切实保障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近日,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对符合《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保范围、并
在2010年4月1日后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外来从业人员享受的一
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来看,因工致残七级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为9.7万元。致残八级的调整
为7.5万元。致残九级的调整为5.3万元。致残十级的调整为3.1万元。
市人保局表示,该标准调整后,参保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差费用,由综合
保险基金承担。未参保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差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
2010年4月1日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
待遇标准按照原规定执行。
陆晴(来源于《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