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1998 发表时间:2010-10-08 14:00:53
记者从市人保局网站获悉,本市日前出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经本人提出申请,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符合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到达退休年龄
可协商签订工作协议
《意见》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如企业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提出申请,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
根据规定,符合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延迟期间
不再缴纳医疗保险金
按照《意见》规定,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延迟期间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各类待遇,自办理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申报备案手续的次月起,企业及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再缴纳医疗、失业及生育保险费。
而在延迟期间,社会保险享受以下待遇:
1、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2、延迟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3、延迟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照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延迟期满
可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经申报备案的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工作协议后,可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按照申领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从次月起领取。
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延长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可参照本试行意见执行。
《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关于本市企业高级技师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实施意见》(沪人社养发[2008]4号)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