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2447 发表时间:2012-07-16 14:51:12
上海城镇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2011年) 《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沪上部分社会保险政策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原先的规定不同,此次参保范围作调整后,在上海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将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上海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 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
以最新2011年度的缴费情况为例: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按其下限60%计算,单位每月最少要为职工缴纳2338的37%,即865元,职工个人也要缴纳2338的11%,即257元。 2010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896元。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个人最低缴费为3896×60%×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257元。最低单位缴费为:3896×60%×37%(养老保险22%+医疗保险12%+工伤保险0.5%+生育保险0.8%+失业保险1.7%)=865元。个人和单位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共计1122元。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享受“过渡期”(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保不可享受“过渡期”) 实行5年过渡,在过渡期中,险种只有三种,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没有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的基数逐年递增,直至与上海城保一致。详见下表:
举例说明: 慧慧大学毕业后在浦东外高桥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她是山西农村户口,有高级技术职称,2009年7月起按照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文有关规定缴纳本市城保“五险”,从2011年7月起,她应当缴纳“五险”还是“三险”?“三险”又该如何缴纳? 《社会保险法》施行后,本市非城镇户籍人员参保将统一逐步由“三险”向“五险”过渡,为了与国家法律相衔接,目前先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由于慧慧按照当时的规定已经缴纳“五险”,在原单位可以继续缴纳“五险”,但是离开原单位重新就业,应当按规定缴纳“三险”。 根据过渡期规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58元。个人缴费为:3896×40%×9%(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1%)=140元。单位缴费为:3896×40%×28.5%(养老22%+医疗6%+工伤0.5%)=444元。个人和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共计584元,相当于2011年度城保“五险”最低缴费的一半。当然过渡期内,社会保险缴费将按规定逐年提高。 如果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放弃过渡期,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按城保规定执行,最低缴费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337.6元。个人最低缴费为:3896×60%×9%(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1%)=210元。单位最低缴费为:3896×60%×28.5%(养老22%+医疗6%+工伤0.5%)=666元。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原本参加小城镇保险的从业人员纳入上海城保 实行三年过渡,在过渡期内,缴费的基数按照目前上海城保的下限(即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11年为2338元)确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比例逐年递增,直至与上海城保一致。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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