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3912 发表时间:2009-04-13 10:21:49
来源于09年4月11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撰稿人:俞敏律师/君拓律师事务所
劳权周刊: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中外合资企业。赵某是2005年进入公司工作并担任销售主管的职务,赵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是2010年6月底。可是最近赵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也批准了他的辞职申请,但是考虑到赵某掌握了公司大量的客户资源,公司想和他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但是我不知道赵某的情况是否符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条件,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注意些什么事项,如果赵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的上限法律上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Lucy
Lucy: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你的来信来看,赵某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时间已经有三年多了,且担任销售主管的职务,在日常的业务往来中赵某已经掌握了公司的诸多商业秘密,基于这种情况,公司当然有权要求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对违约责任作出具体的约定,不过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应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期限做了新的规定,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受竞业限制的人员到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根据权利和义务的相对性,若要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的条款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对于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
3、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对普通员工随意约定竞业限制义务。
4、法律对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的上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应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