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5124 发表时间:2012-03-29 11:38:12
一、人事争议仲裁适用范围: 二、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 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人事争议仲裁的审理期限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人事聘用合同的期限 人事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单位和受聘人员协商确定。 特别规定: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凡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五、受聘人员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六、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处理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第5条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若需要更多帮助,建议咨询律师或者委托律师处理。 咨询电话:021-530238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