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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劳动争议 >> 仲裁诉讼 >> 人事争议仲裁诉讼特别规定

人事争议仲裁诉讼特别规定

阅读次数:5124  发表时间:2012-03-29 11:38:12

 

一、人事争议仲裁适用范围: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二、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

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三、人事争议仲裁的审理期限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人事聘用合同的期限

人事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单位和受聘人员协商确定。

特别规定: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凡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五、受聘人员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六、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处理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第5条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若需要更多帮助,建议咨询律师或者委托律师处理。 咨询电话:021-53023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