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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以女员工隐孕或隐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阅读次数:3674  发表时间:2012-06-14 11:32:53

    即使员工入职时有隐孕或隐婚行为,但不符合欺诈条件,故用人单位不能引用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员工虽然在入职时有隐孕或隐婚的行为,显失诚信,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女性是否已婚或者是否已孕作为招聘入职的条件,因为这是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的就业歧视行为,即使设置了这样的录用条件也无效。

     钱剑娥律师/13917120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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