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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争议属一裁终局?

阅读次数:3924  发表时间:2010-09-22 12:39:05

刊登在10年9月18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撰稿人:君拓律师
 
企业专线:
    最近我公司的一名员工张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09年1月至12月的加班工资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合计二万六千多元,前2天,劳动仲裁裁决书已经下来,要求公司支付张某加班工资5300元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4080元,公司不服仲裁的裁决,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又听说劳动仲裁裁决存在一裁终局的情形,不知道像我公司的这种情况能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David
 
David: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的情形早就作出了规定,该法第四十七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而对于该条规定中的第(一)项中“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却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这个金额到底是指申请人的申诉请求的总金额还是裁决支持的金额呢?关于这个问题,自2010年9月14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第(一)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额,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工资标准十二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你来信中所说及的仲裁裁决对你公司来说是终局裁决,你公司是不能再向法院起诉的。
当然,如果你公司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若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你公司就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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