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4051 发表时间:2010-08-16 16:42:21
刊登在10年8月14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君拓律师撰稿
《劳权周刊》:
我们是一家建筑装潢公司,因为以前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误,一位江苏籍的泥瓦工2009年4月进入公司后,一直没有办理综合保险的缴纳手续。上月初,该职工生病住院,要求公司垫付医疗费,公司从此无先例,拒绝了他的要求。该职工出院后,又来要求公司给他报销住院费,公司也没有同意。现在,该职工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报销医疗费。请问这种情况下单位会输官司吗?公司到底该不该给该职工报销医疗费?
小李
小李
《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对缴纳外来人员住院医疗费待遇有这样的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从你的来信来看,该职工进入公司的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因此按照该规定,他可以享受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的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
但由于你公司没有给该职工缴纳综合保险,因此他的住院医疗费没法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补缴综合保险之前,外来人员因工负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承担或者由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承担。由此可见,你公司应该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承担该职工住院费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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