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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岗位约定,单位能否调岗?

阅读次数:4303  发表时间:2010-07-19 00:08:07

            刊登在2010年7月10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君拓律师撰稿
《劳权周刊》:
    我单位是上海一家大型国企。单位有名职工工龄已经有三十多年了,1998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没有明确约定。2003年起该名员工在长宁区的分店做仓库保管员,上个月,公司要求他到闵行区的分店担任保安,他表示拒绝,理由是自己年龄大了,做保安工作不合适,而且闵行离他家太远。但是公司领导态度坚决,要求人事部向其发出了调岗通知,要求其必须于2010年7月12日到新的岗位上班,否则后果自负。该员工现在反应很强烈,我想请问一下,单位能不能这样调岗?如果该员工坚决不去新岗位,公司是否有权解雇他?
                                               阿娟
 
阿娟:
任何企业对职工擅自强行调动工作岗位的做法都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既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也需要符合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尽管你公司在1998年与该职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没有明确的约定,但是该员工的实际工作岗位是仓库保管员,实际工作地点在长宁区,也就是说公司和他之间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已经达成了一致的意见。现在公司若要对其进行换岗的话,则必须满足下列条件,要么公司有合法的换岗理由 ,要么双方协商一致。而你的来信没有提及公司对该名员工的换岗理由,在不能协商换岗的情况下,除非单位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该员工换岗有充分合理性,否则该名员工完全有理由不接受公司擅自换岗的要求
    如果该名员工坚决不到新岗位报到,公司是否能解雇他,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单位换岗是违法的,而这种情况下解雇职工则构成违法解除,公司得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员工有权选择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双倍的经济补偿。如果单位的调岗具有充分合理性,也应当与职工做好沟通,简单粗暴的处理对双方都没有好处,还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从而更加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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