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4126 发表时间:2010-01-11 14:35:01
刊登在2010年1月9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撰稿人:钱剑娥律师
劳权周刊:
我是2008年3月进入上海某贸易公司工作的,从事的工作岗位是财务总监。公司与我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由于我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公司在我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对具体的竞业经济补偿和竞业的期限没有做具体的约定。我的劳动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由于个人工作需要,我不准备与公司继续签订合同,但是我不知道我该如何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是不是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就一定不能到原来公司的同行竞争企业去工作了,如果这样,公司应该给予多少的经济补偿?
小周
小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你的来信来看,你从事的工作岗位是财务总监,公司在你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因此,你应该按照约定遵守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也就是说你不能到原公司的同行竞争企业去工作。
虽然在你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中没有对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和竞业期限作出约定,你可以和公司重新协商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根据法律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发生争议的,你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的程序进行解决。公司若要求你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你也得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若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你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公司若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或者履行期间,公司放弃对你竞业限制的要求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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