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5334 发表时间:2009-11-09 11:35:36
该文刊登于09年11月7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撰稿人:俞敏律师
劳权周刊:
我是1996年进入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的,自2007年1月起担任采购经理职位,约定税后月薪为8500元,公司实行13薪制,也就是说在每年的年底会多发一个月的工资。最近由于公司经营业绩下滑,人事岗位也做了较大的调整,公司通知我调岗,具体是由原来的采购经理变为仓库管理员,我没有接受公司的调岗要求,于是公司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意按照我的工龄给予经济补偿。我接受了公司协商解除的要求,现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也签订好了,公司同意给予我12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但是我不知道我所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税,如果需要缴税,具体该如何计算应该缴税的金额?
Alice
Alice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根据你的来信来看,公司根据工龄给予你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已经超过了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对于超过部分的经济补偿金是应征缴个人所得税的。
对于超过部分的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税额的具体计算办法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再减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此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乘以年限数,就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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