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3635 发表时间:2009-10-10 14:17:33
来源于09年10月10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撰稿人:钱剑娥律师
劳权周刊:
2009年4月1日,我经朋友张某介绍到上海某装修公司的一个工地做设计,工资由工地负责人直接支付给我,公司没有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是就在2009年4月18日,当我在施工现场测量时,不慎摔伤,造成了右脚粉碎性骨折及软组织挫伤。我要求公司为我申报工伤,但是公司却说该工程是承包给张某的,工资也是张某支付给我的,我并不属于公司的员工,公司也没有给我买过任何保险,因而也就不可能为我申报工伤。据我所知,公司和我朋友张某之间确实签订过一份承包协议,我不知道我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我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
小朱
小朱: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资格责任。根据你的来信来看,虽然公司是将工程承包给你朋友张某的,你的工资也是张某支付的,但是张某作为自然人是没有施工资质的,因而公司必须承担用工主体的资格。尽管你和公司之间并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根据以上《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有报酬的劳动。
同时,该《通知》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因此,若公司不承认你的劳动关系的话,你可以提供以上相关证据到公司所
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只有确认了劳动关系后你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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