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5762 发表时间:2009-09-07 14:22:16
来源于09年9月5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撰稿人:钱剑娥律师
劳权周刊:
我在现在的上海某贸易公司上班的工龄已经有5年半了,本周一,我因身体不适去看病,医生检查后建议我在家休息一段时间并给我开了一个月的病假单。我不知道像我这种工龄的员工能享有多长的医疗期,还有在2年前我因病已经休了3个月的病假,是不是应该在医疗期内扣除?另外,在医疗期内,我的工资该如何发放?
小周
小周: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 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得超过24个月。根据你的来信来看,你在现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已经有5年半,根据该规定你可以享有7个月的医疗期。
由于医疗期是累计计算的,因此你在2年前已休的3个月病假应该在医疗期内扣除,这样算来你这次能休的病假最长期限为4个月。当然,若公司与你在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法律规定,则从其约定:
1、集体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2、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3、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另外,关于你医疗期内的工资的计算问题,需要考虑你的连续工龄和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则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计算。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医疗期在6个月内的,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如果你全月休病假,且没有任何约定的话,当月病假工资就是你的当月工资×70%×80%,如果不是全月休病假的话,再拿出前面算出的数字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节假日),得出的就是你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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