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4302 发表时间:2008-12-26 11:27:32
来源于08年11月20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劳权周刊:
我公司的一名电焊工周某在工作过程中被轻度烧伤构成了10级伤残,后来周某也依法享受了工伤待遇,公司还特别给予了周某一个月的休息时间。可是周某伤愈后再来上班时,就没有以前那么卖力,还不时地旷工,公司负责人找他沟通了好几次,要求他按质按量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可是他嘴上答应着,心里总是不服气,还说我是工伤员工,应该得到公司照顾。最近周某的旷工之风就愈演愈烈了,干脆连续一个星期都不到公司上班。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员工连续旷工5天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关系,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是鉴于周某是工伤员工,不知道公司是否也可以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若解除周某的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David
David:
你公司的周某连续旷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该条的规定并没有排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适用,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你的来信来看,周某曾不时旷工,且最近连续旷工了一个星期,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完全有理由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该条规定中可以得出用人单位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因此你公司若要解除周某的劳动合同的话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是基于他毕竟曾因工作的原因而受伤,公司可以道义方面考虑酌情给予他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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