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注册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我要咨询我要聘请
服务指南
我们的客户
当前位置: 首页>> 劳动争议 >> 用工制度 >> 解聘退休人,要给经济补偿吗?

解聘退休人,要给经济补偿吗?

阅读次数:4570  发表时间:2008-10-13 13:44:19

来源于08年10月11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撰稿人:俞敏律师
 
劳权周刊:
    我公司是一家船舶贸易公司,去年7月底,因业务需要,公司聘用了一位已于2007年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2年的聘用合同,期限为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约定其工作岗位为行政管理。因是退休人员的聘用合同,所以很简单,总共三条写明了聘用岗位、聘用期限和每月工资,其他均未约定。
    该聘用人员经验比较丰富,工作还算不错,但公司业务今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人事安排了作了较大的调整,公司决定提前解聘这位退休人员。他接到通知后,一直不愿意离开公司,并且坚决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解约经济补偿。我们一直认为退休人员不适用劳动法,解除其聘用合同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公司不向聘用的退休人员支付解约补偿是否有违法风险?
                                                      小坡
 
                                                          
 
小坡:
    根据你来信所说的情况,你公司不向退休人员支付解约经济补偿的做法并不违法。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退休人员;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因此你公司与聘用的退休人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规定方面适用劳动法律的规定,而其他方面则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也就是有约定的从约定。因此,你公司如果没有与聘用的退休的人员就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作出约定的话,你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解聘退休人员虽然无需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去补偿,但既然发生争议了,基于其“工作还算不错”的前提,公司如果愿意可以适当给予一点补助。若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专业致力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