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1979 发表时间:2019-12-12 11:59:26
本案劳动者代理律师:钱剑娥律师/上海君拓律所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10年10月1日进入上海某医院工作,并签订了期限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的《聘用合同书》,合同书首部显示勾选为“非在编”,约定岗位为护理。并约定由医院为李某缴纳基本的社保、公积金、并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合同的终止、解除及违约责任都做出了与劳动合同法内容相一致的约定。2013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了《续签聘用合同书》,约定聘用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2018年12月29日,医院让李某办理了相关的离职手续。李某要求医院支付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及年终奖,但均遭到了医院的拒绝。无奈之下,李某只好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维权,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要求支付补偿金的请求,但是对于年终奖的请求未支持,李某不服,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日前,法院已经做出一审判决,对李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年终奖的请求均予以了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事业单位“非在编”员工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补偿金及年终奖的案件,本案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 1、 李某属于事业单位“非在编”,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医院方认为李某与医院之间建立的是聘用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那么李某和医院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聘用关系呢,合同到期终止医院不再续签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某和医院之间签订的合同的名称虽然叫“聘用合同”,但是在合同名称的下面有“在编”和“非在编”两项选项,李某的合同上是在“非在编”的选项上打了勾,这说明李某系属于“非在编”人员,因此,李某虽然是在事业单位工作,但实际上是和医院之间构成了劳动关系,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关的经济补偿金。法院经过审理后也最终判决支持了李某要求支付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 2、 李某能否享受年终奖10万元? 医院方认为按照《员工离职管理规定》:在年终奖发放之前离职、辞职的,不享有年终奖的权利,李某是2018年12月底离职的,年终奖发放时间是2019年2月中旬,因此李某不符合享有年终奖的条件。而李某认为自己离职是因为医院不和自己续签劳动合同造成的,自己已经完整地工作了2018年度的工作时间,理应全额享有年终奖,另外,李某和医院的人事部门负责人的谈话录音中,医院方也确认过李某2018年度的年终奖金额为税前1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医院方不认可录音的真实性,但是医院方也未提出对录音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李某往年都享受的年终奖的金额佐证,法院最终对录音的真实性进行了采信,从而判决支持了李某要求医院支付年终奖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