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2020 发表时间:2017-05-25 14:04:51
本案公司代理律师:钱剑娥律师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宋某自2006年1月1日进入上海某科技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担任驾驶员工作。宋某和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 由于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决定原来由宋某驾驶的车辆不再使用并将卖掉,公司也没有其他车辆,于是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宋某:由于目前公司财务状况困难,并征得董事会授权,拟停用公司自备车辆,同时不再聘用宋某,通知宋某来公司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并同意按照宋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宋某对公司的解除不满,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要求公司支付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日前做出了裁决:对于宋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双边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客观情况发生变更情况下劳动合同的解除及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问题的劳动纠纷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 1、客观情况发生变更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能否直接解除相关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应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仔细解读该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必须举证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二、必须经过一个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原岗位不将存在的话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调换岗位,协商不成才可以解除。 而本案中的公司由于不了解或者没有正确理解法律的规定,在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后,直接就发通知解除了宋某,导致原本只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变成了需要承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补偿金的双倍)的法律责任,这无疑又增加了用工成本,对于经营状况已经严重困难的公司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必要时还是需要专业的法律顾问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的,“防火”胜于“救火”。
2、已经连续工作了10年以上并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还需要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根据宋某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10年的工作年限,原来的合同在2015年12月底到期时,宋某有权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当时宋某没有提出要求,公司和宋某签订了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时也没有提出异议且该份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因此,根据相关的规定,在该情况下劳动者主张要求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