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2083 发表时间:2017-05-23 15:34:29
本案劳动者代理律师:钱剑娥律师/君拓律所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16年8月20日进入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担任集团副总裁。公司在录用王某的Offer上确认王某的工资为每月5万元,因为多种原因,公司和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每月工资为5千元,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6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20日。 王某按照公司的要求开展了工作,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王某8月份的工资。但是就在2016年10月8日,公司口头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关系,并由人事总监出具了一份离职结算协议确定表,确定截止到2016年10月8日,王某的未支付的工资为6万多元,11月底全部结清,并由人事总监签字。 可是到了2016年11月底,公司却没有按照离职协议上的约定支付工资给王某,王某多次和公司沟通都未果,于是委托律师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结的工资6万多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万7千多元。 仲裁委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公司对人事总监签订的离职结算协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人事总监没有这个权限且公司没有盖过公章,因此公司不承担该协议上的义务,王某的合同上约定工资为5千元,公司只愿意按照5千元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不同意支付。 仲裁庭经过审理后做出了裁决,对于王某要求支付6万多元工资的请求给予支持,但是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工资结算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劳动纠纷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 1、王某的工资标准是按照合同约定还是Offer上的约定,人事总监的签名能否代表用人单位? 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在劳动合同上进行约定,通常情况下合同上约定的工资应是税前工资。但是对于高薪的劳动者来说,因为多种原因,合同上约定的工资经常远低于其实际工资。在工资的发放过程中,许多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卡只发放合同上约定的部分,而对于工资中的另外一部分往往是通过现金的方式发放。事后若是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对工资的实际标准举证就会存在一定的困难。本案中的王某的工资标准问题,是按照Offer还是按照合同约定就发生了争议,按照从新原则,王某的工资似乎应该合同上的约定。但是结合王某的集团副总裁的职务和公司人事总监签署的离职工资结算表综合来看,王某的实际工资标准应该是Offer上的约定。 公司方虽然抗辩说人事总监签署离职结算表未经公司授权,属于无效。但是为员工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应该属于人事总监的职责范围,经其签字的离职结算表对公司也应该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民法上属于表见代理。因此仲裁委最终认定了该份离职结算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裁决支持了王某要求支付6万多元工资的请求。
2、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万7千多元? 公司人事总监签署的离职结算协议上明确了离职工资结算的金额和结清的时间。同时协议上有备注:以上费用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结清,离职员工对结算方式和结算结果没有异议,无任何其他经济补偿争议,承诺放弃其他诉求。但是公司最终没有依照约定及时支付王某的结算工资,在这种情况下,王某能否再主张公司的解除是违法解除从而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呢? 仲裁委认为既然王某以“离职结算协议”作为证据来主张工资,表示承认该份协议的真实性,那么该协议上的备注部分同样对王某具有约束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王某仍然成立,因此对于王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万7千多元的请求没有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