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2362 发表时间:2017-02-24 13:19:35
本案代理律师:钱剑娥律师/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11年2月1日进入上海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工程师,李某和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18年12月底。李某每月的基本工资为7000元,绩效工资1000元,另有销售佣金、战略奖及年终奖。公司自2013年6月开始才为李某缴纳社保,且是按照最低的标准缴纳。 2016年8月1日,李某以公司没有缴纳保险及没有拖欠绩效奖金、销售佣金及加班费为由提出了辞职。随后委托律师向单位所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销售提成、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年终奖等共计3万多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万多元。 李某在申请仲裁时提交了电子邮件和附件以及公司的奖金制度来证明公司曾对其享有的销售提成、绩效奖金、加班工资,提供了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来证明公司自2013年6月才开始为其缴纳社保。对于年终奖,李某没有直接的书面证据提供,只能用往年的发放记录来证明。 仲裁委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公司提供了一份李某和公司签订的自愿同意不缴纳社保的协议来证明不缴社保是双方同意的;对于李某提供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均不认可。 仲裁庭经过审理后做出了裁决,仅支持了李某要求支付7万多元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其他请求未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到拖欠劳动报酬和未足额月份缴纳社保的劳动纠纷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 1、签订了自愿不缴社保的协议,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某进入公司的时候,公司要求李某签订了一份自愿不缴纳社保的协议,协议中约定了是李某同意的,若日后要求补缴,李某需要承担个人缴纳的部分。不过李某也提供了其他一些同事的协议,签订的内容和自己的一样,这说明公司不仅仅是和李某签订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那么,签订了放弃协议公司是否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即便签订了放弃缴纳的协议,也不能规避法律责任,劳动者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的话,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本案的公司最终不仅要为李某补缴社保还要为此支付7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2、李某提供了公司拖欠的劳动报酬的电子邮件,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曾给李某发送了电子邮件到李某在公司的内部邮箱里,对李某的销售提成、加班费、绩效工资等做了确认,李某也将电子邮件转发至自己的邮箱。但是李某离职后,公司注销了李某的公司内部邮箱,李某也未对原始邮件进行过公证。在庭审过程中,由于李某没法当庭演示原始邮件也没法提供经过公证的原始邮件,公司对转发的邮件的真实性又不予认可,因此,劳动仲裁最终裁决不支持李某要求支付所涉及的劳动报酬的请求;至于年终奖的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书面约定或者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享有的情况下才可以得到支持,李某仅提供往年的发放记录,不能证明就必然享有年终奖,因此自然就不能得到支持了。 上海君拓律师事实所专业致力于企业用工管理、劳动争议处理,服务电话:021-53023856,、530150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