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2957 发表时间:2012-04-13 14:17:48
本案承办律师:俞敏 案情介绍: 李某于 由于航空公司没有及时为李某办理退工手续,故李某委托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主任俞敏律师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已经提前30天书面通知航空公司提出辞职,一个月后李某不再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航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在双方劳动关系终结后的十五日内为李某办理退工手续,因此裁决支付李某的仲裁请求。 航空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李某没有按照约定赔偿违约金,自己就可以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于是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李某一次性支付航空公司的违约金人民币65万元后,航空公司即为李某办理退工手续。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飞行员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涉及到退工手续的办理及违反服务期未约金的赔偿等问题。 由于飞行员的职业具有特殊性,因此《民航华东地区飞行员流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飞行员的流动不具有随意性,必须经管理部门行政审批。但是飞行员同时也属于普通的劳动者,应享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辞职权是劳动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如果劳动者的辞职权不能得到保障的话,也相当于人身权没有得到保障,类似于强迫劳动。因此,飞行员提出辞职,航空公司应该及时为其办理相关的退工手续,至于因为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承担赔偿金的问题,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处理,总之,航空公司不能以赔偿为借口故意拖延飞行员的退工手续不办理。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专业致力于企业用工管理、劳动争议处理,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