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2777 发表时间:2011-08-15 15:14:58
本案例刊登在11年8月13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撰稿人:戎双双律师
案情介绍
2009年3月,赵女士向单位递交辞职报告,因单位拒绝办理退工手续,赵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同时要求单位返还预先扣留的销售提成,以及因账款超期未入账而被扣留的金额。但审理本案的仲裁人员单纯以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为依据,除裁决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外,驳回了赵女士的其他仲裁请求。为了能在法院扭转败局,赵女士向法院起诉后专门委托律师参与诉讼。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庭审过程中一致确认,单位从2003年至2009年底总计扣留 案例分析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主任俞敏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销售提成,同时用预先扣留的提成补偿应收账款利息损失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例,本案主要涉及劳动报酬的支付、经济损失的赔偿两大问题,主要争议焦点有以下两点: 1. 单位预先扣留 公司则认为,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防范销售员和客户串通起来,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依据的是《销售员经济指标责任制》,况且双方也在劳动合同中做出了相关约定,如果劳动者对公司的做法有异议,也不应等到离职后再要求。公司认为风险质押金的性质属于附条件的业务提成奖金,该条件是“销售额全部入账”,条件未成就时,公司有权不予发放。 那么,本案中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预先 2. 单位能否因货款超期未入账为由,用 对于货款超期未入账问题, 那么,单位能否在货款未到账时,用销售员的提成来弥补利息损失呢?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货款催讨问题属于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商业风险,用人单位将催讨货款的责任全部加诸于劳动者属于转嫁经营风险,此举有违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此外,单位这种单方面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的行为同样违背劳动合同签订的公平、自愿原则,属于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相关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应为无效。故法院因此判决公司应返还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简要分析,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以及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仔细斟酌有关条款,一旦发现违法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尽早修改和完善,从而避免日后承担不应有的经济补偿。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专业致力于企业用工管理、劳动争议处理,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