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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一裁终局裁决该如何处理

阅读次数:3576  发表时间:2009-04-28 13:38:36

来源于09年4月25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撰稿人:李军、钱剑娥/君拓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张某是2005年12月1日进入上海某大型国有企业工作的,公司和张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工作岗位为客运驾驶员,月工资2000元。由于张某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公司对张某的岗位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并要求张某缴纳了3000元的押金。
    2008年7月,张某觉得工作压力太大,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公司认为对张某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于是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张某在与公司协商未果后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并提出了以下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双休日的加班工资5300元;要求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工资3000元;要求公司返还押金3000元。
仲裁庭经过审理后作出了支持了张某所有诉请的裁决,公司认为张某的工作是不定时工作制,公司不需要支付其双休日的加班工资,仲裁裁决支持张某要求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的做法错误,但公司收到裁决书后却发现裁决书中并未载明公司有权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公司于是委托律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认为该案中张某要求返还押金的请求并非一裁终局事项,因此作出了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裁定。公司在收到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后就与张某的劳动争议向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了诉讼。
    基层法院经过审理并依法作出了判决:对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张某要求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及返还押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主任俞敏律师评析:
    本案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出现的新型案例,具有一定的新颖性。本案主要涉及到一裁终局和不定时工作制两个方面,希望通过对本案的分析,能对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加班工资的支付有个清楚的认识。
    一、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自2008年5月1日施行,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针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若对终局裁决不服,却不能像劳动者一样有权利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本案中的张某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的申诉请求之一是要求公司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8300元,该项请求符合终局裁决中的第一种情形,但是张某要求公司返还3000元押金的申诉请求并不符合一裁终局所规定的情形,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张某的仲裁裁决不应该采用一裁终局的形式。
    二、不服一裁终局的裁决该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述情形之一时,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张某所主张的返还押金3000元并不属于一裁终局范围,劳动仲裁委员对张某的申诉请求采用一裁终局的方式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公司以此为由要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三、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及加班工资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该案中的张某的工作岗位是客运驾驶员,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根据张某的工作性质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符合法律的规定,又根据《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加班工资的规定》,对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需要支付加班工资,而对于平日加班和双休日加班的情况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双休日的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君拓律师事务所专业致力于用工管理、劳动争议处理,该案例为本所律师承办的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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