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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保”期间的医疗费该由谁来承担

阅读次数:2320  发表时间:2008-06-24 13:48:02

本案由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俞敏律师承办
案情介绍

    石某生前于2000年7月上海某一外企工作,与单位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他与单位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05年3月到期,合同约定固定工资1640元及相关福利待遇,石某的每月实际收入在2500元左右。2002年12月起石因病住院后被确诊患有白血病,2003年4月石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单位以其医疗期限超过规定为由,单方解除了与石某的劳动关系,单位给石开出了退工单,并停交了一切社保金。此后石的所有的医疗费用都无法进医疗保险,石的家庭也因此背负巨额的债务。石的父亲对单位的做法十分不满多次与单位协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补交社保金。在石父亲不懈努力下,单位终于在解除合同5个月后与石签订了新的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单位补发石从2003年5月至8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补交了社保费,但工资标准降为每月600元,而且5个月脱保期间的医疗费用已无法补回。就在签完协议的第二天石就因病去世了。石离开人世后他的父母就为这个独子走上了漫长维权道路。2003年12月石的父母向石生前单位所在的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前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脱保期间的医疗费及工资差额等。但石父母万万没想到的是经过将近半年的等待和审理后仲裁裁决因超过劳动争议时效而不予支持他们的任何请求。迫予无奈石的父母又向法院提前了诉讼,同时委托了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的俞敏律师。在庭审中俞敏律师反复强调在石去世后其父母向单位提出过要求报效相关医疗费用但单位并未明确拒绝,因此原告并未过劳动争议的时效,此外根据上海市医保局“沪医保(2000)4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在社会保险金脱保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补缴后,从补缴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脱保期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最终法院采信了代理的意见并判决单位承担医疗赔偿金84,9974元及25%的赔偿金2,812.50元。

    律师提示:

    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企业用工的法定义务。如果企业漠视该项义务由此产生的医疗费,工伤待遇等都得由企业自己承担,而后者往往是数额非常巨大(现在外省来沪误工人员受工伤最高赔偿已达78.9万)。

    俞敏律师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君拓律师事务所专业致力于用工管理、劳动争议处理,该案例为本所律师承办的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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