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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

阅读次数:4748  发表时间:2008-05-28 13:56:24

 

  (一)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

     (二)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三)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