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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属于“上下班途中”的范畴

阅读次数:2916  发表时间:2014-09-10 14:06:55

 

根据20149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