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2916 发表时间:2014-09-10 14:06:55
根据201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