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律师团队
首页
劳动争议
常年顾问
劳动顾问
用工制度
改制重组
企业裁员
劳动维权
保险工伤
经典案例
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聘请律师
我要咨询
我要聘请
服务指南
律师收费方式
如何聘请法律顾问
如何聘请律师代理
如何向律师咨询
我们的客户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争议
>>
律师随笔
>> 列表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非能随意解聘员工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如下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3073
2008年05月28日
第一页
前一页
…
1
2
版权所有@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电话:021-53021065,传真:021-53021065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1号金玉兰广场808室
注:未经“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同意 不得转载本网站所有信息
沪ICP备08001716号-2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1359号
来所交通:地铁9号线打浦桥站2号口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