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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

阅读次数:4427  发表时间:2015-09-24 16:21:36

根据201471日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不同点:

1、聘用合同期限:人事合同的聘请合同一般不低于3,劳动合同则没有强制规定

2、试用期期限:初次就业的人事合同聘用期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而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的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对于劳动关系人员,由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天书面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对于劳动者,正常情况下辞职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天,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

6、事业单位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时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劳动关系的处分由用人单位依法规定。

                                               钱剑娥律师/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