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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劳动争议 >> 律师随笔 >> 三期女职工劳动保护——劳动关系篇

三期女职工劳动保护——劳动关系篇

阅读次数:3084  发表时间:2014-04-16 11:56:52

 

Q:女职工“三期”是不是“免死金牌”?

A:不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如果女职工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Q:用人单位能否以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为由,与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A:不可以,劳动权是公民生存的基础,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计划生育属于国家的一种政策,职工违法计划生育法规,应承担行政上的法律责任,可以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限制劳动权。

 

Q:合同终止后发现怀孕,劳动关系能否恢复?

A:可以。实践当中可能发生女职工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才知道自己在合同期内怀孕的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法条原意在于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时发生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事实时即不可终止劳动合同,而不在于何时发现。

 

Q:三期女职工为保胎需要向公司请病假,应履行哪些请假手续?

A:怀孕女职工需向公司提供就诊记录、病历卡、病情证明单、医疗费证明等相关材料,公司对女职工的病假真实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同时,用人单位应多关心,关爱怀孕女职工的健康。

                                                                      钱剑娥律师/上海君拓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