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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规定及上海的司法实践

阅读次数:5447  发表时间:2013-12-03 11:51:09

    撰稿律师:刘宏耀律师/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一、合同解除时的医疗补助费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二、合同终止时的医疗补助费

1、《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

二、《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三、上海的司法实践

1、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在劳动合同期内医疗期满,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而且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合同到期后,因医疗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医疗补助费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劳动者本人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但由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没有做出规定,因此也有一些司法部门认为劳动合同终止都不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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