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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及申诉时效

阅读次数:4450  发表时间:2012-02-17 14:52:29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这是大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已经知晓的问题,但是对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及申诉时效如何确定的问题,有很多人不是很清楚,并且存在一定的误解。

对于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问题,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劳动合同中若对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者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着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来确定。

    要确定双倍工资差额的申诉时效,首先得明确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是属于劳动报酬还是属于其他的收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根据立法的本意来看,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因此,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的观点认为,劳动者若要主张双倍工资的差额,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其起算时间,在上海是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依次类推计算的。

谈到了双倍工资差额,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搞清楚,就是申请双倍工资差额的最长时间应该是多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若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最长是11个月。

 钱剑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