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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阅读次数:3960  发表时间:2008-05-28 10:12:29

 来源于:《劳动报》    撰稿人:俞敏律师

劳权周刊:

我与上海某软件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212009131,工作岗位为软件开发,试用期为2个月。进入公司后,我很努力地工作,对自己负责的工作都力求尽善尽美地完成,主管对我的工作业绩也很满意。可是由于身体健康原因,我于0831向公司请了2个星期的病假。等我修完病假来上班时,公司竟然向我发出了解除通知,理由是我休假影响了公司工作的正常安排。收到这样的“逐客令”,我的心都凉了,以往的工作热情化为了泡影。我不想再争取继续留在该公司工作,但就这样被公司莫名其妙地解聘了,总觉得有点想不通。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违法?我能要求经济补偿吗?能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吗?

                                              Kitty

 

你好,Kitty

公司对你的解除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在未经变更或终止的情况下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你所在的公司在未与你协商一致也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解除你的劳动合同的做法既违法也违约。

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归纳起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存在过错,单位有解除的法定理由

三、单位通知解除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的情形

四、单位需要依法裁员的

从你的来信情况来看,单位是以你休病假影响公司工作的正常安排为由解除你的劳动合同的,解除理由并不属于以上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单位对你的解除属于非法解除。据此,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你能要求多少经济补偿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在87条中做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该法47条对经济补偿的具体支付标准也做了相应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据此,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