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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阅读次数:3696  发表时间:2008-05-28 10:12:10

来源于:《劳动报》     撰稿人:俞敏律师

劳权周刊:

     我公司有一员工王某,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11120081031。他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公司对他的工作表现也很满意。可是由于最近公司的经营方案需要调整,决定将公司营业地址搬迁到市郊的奉贤区。王某认为公司的新地方离自己家的路程太远,给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于是他和公司协商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按照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公司认为王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无不妥,但是对其要求的经济补偿问题心存疑惑。员工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吗?王某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Nancy

Nancy:

你好!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需要给予经济补偿,但是不能一概而论。你所介绍的该员工主动和单位协商解除,因此公司不需要对其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4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规定中明确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提出、员工同意,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你介绍的情况中,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由员工提出,单位同意,故不适应该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并不意味任何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都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法律也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如《劳动合同法》39条就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6种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