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3696 发表时间:2008-05-28 10:12:10
来源于:《劳动报》 撰稿人:俞敏律师 劳权周刊: 我公司有一员工王某,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 你好!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需要给予经济补偿,但是不能一概而论。你所介绍的该员工主动和单位协商解除,因此公司不需要对其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4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规定中明确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提出、员工同意,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你介绍的情况中,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由员工提出,单位同意,故不适应该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并不意味任何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都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法律也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如《劳动合同法》39条就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6种法定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