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4577 发表时间:2008-05-28 10:11:51
来源于《劳动报》 撰稿人:俞敏律师 劳权周刊: 我于2007年3月进入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合同期限为2年,工作岗位为物流主管,约定月薪为6000元。由于公司业务繁忙,我经常要加班到很晚,可是公司一直未支付我加班工资。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我于2008年2月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我的加班工资并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可是公司认为是我自己提出辞职,因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我自己提出辞职,真的就没有经济补偿吗? Andre Andre: 你好!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迫使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则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你的情况也属于被迫提出辞职,因此公司应该支付你相关的经济补偿。 在实际用工中,有很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许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做法,劳动者由于不能依法争取自己的应得权利从而被迫提出辞职,可是用人单位却往往打着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辞职为由的幌子拒绝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然而劳动者由于不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害怕失去“饭碗”,常常会忍气吞声或忽略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